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今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对用作生产化工产物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化工产物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以下是公告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物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物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公司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物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物的化工公司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物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物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物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物;芳烃等化工产物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物。
叁、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物产量占本公司用燃料油生产产物总量50%以上(含50%)的公司,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中新网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