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
11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叁十二条中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1.将《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公司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超过批准数额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22.删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叁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