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发布了《中央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国资委依法对中央公司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公司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办法》规定,中央公司是所属境外公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属境外公司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依法对境外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公司章程。中央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管理。
《办法》规定,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中央公司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境外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央公司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中央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中央公司应当明确境外出资公司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公司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公司。
《办法》规定,境外公司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公司;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公司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重大资产损失;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办法》共7章40条,自7月1日施行。
来源:人民网 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