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叁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叁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叁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叁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叁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叁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叁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叁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叁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公司名称中冠以“叁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物、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叁一重工”、“叁一机床”等标识,叁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叁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叁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叁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叁一重工公司在公司名称、产物、对外宣传、公司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同时,“叁一”文字是叁一重工公司公司名称中最为显着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公司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叁)项规定的“公司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叁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物上突出使用“叁一”商标,并在其公司名称中冠以“叁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叁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公司,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叁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物上突出使用“叁一”标识,并在其公司名称中冠以“叁一”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叁一重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叁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公司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