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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财政部2日宣布,财政部已于近日下发了《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财政部表示,该通知是对财政部等叁部委2008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根据通知,公司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新闻:
在财政部等叁部委2008年下发通知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司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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