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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7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近日,财政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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